我们是建平县原乡镇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干部职工,2005年机构改革时,传达文件说工龄满30年的可提前退休,我们此时工龄已超30年,放弃了竞聘上岗并填写了《退休申请表》,可改革结束后却被告知:“自收自支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不能办退休(无处开退休金),只能辞职、得点辞职金、否则啥也没有”。由于我们当时看不到文件、也不懂政策,结果被强行辞退并解除劳动关系,此时我们已经缴纳了14年的机关事业保险(1992-2005年)。此后,县乡政府又以返聘、劳务派遣、公益岗等形式安排我们在原单位继续上班至今。
现在我们已查到了文件,即辽委办发(2004)7号、辽人发(2003)14号、朝委办发(2004)14号,都规定事业编制人员满30年工龄可办理提前退休(不分拨款编或自收自支编制),可我县就是不执行,明知错了也不纠正。
我们现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(60周岁),咨询能否申请补办或办理事业编退休?如果县政府和用人单位拒绝办理,我们该如何维权? 谢谢! |